執行封租令:現場封租當天情況

執行封租令:現場封租當天情況

於執行封租令當天,有以下人等到達封租單位現場:
  1. 一名執達主任
  2. 一名護衛員 
  3. 律師行代表:法律行政人員楊先生

業主應盡可能與律師行代表一起前往。 

  • 若單位內有足夠的財物及實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
  • 業主須向執達主任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否則執達主任將不會扣押任何物品,亦即令狀不能成功執行。 

其他可能:

  • 欠租租客當場償還欠款:
    若欠租租客當場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償還欠租(包括執行費用在內),執達主任便不會進行財物扣押。銀行本票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欠租租客會獲發正式收據。 
  • 不能進入該欠租單位:律師申請破門令:
    執達主任執行封租令時,如兩次嘗試進入該處所也告失敗,業主便可透過律師,申請破門令進入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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